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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汽車升降機損壞,管委會不管,要求有車位住戶另行花錢處理

  • ff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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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11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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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剛遷入一棟迷你型大樓,僅29戶,大樓管委會形同虛設,由一流氓把持,擔任主委多年,夥同監委、財委,不但三人私下圖利自己,不必繳管理費,從不公佈帳目,也不召開管委會。

     

    該流氓也早已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房子早就賣掉了,但是仍繼續把持主委職務。我個人去年12月底才得知。要求他交出主委職務,亦不肯。

     

    大樓中除了電梯還能使用之外,其它設備均付闕如,最近連地下室汽車升降機也欠維修廠商15000元,廠商拒來維修。兩位有車位住戶請主委解決,都被凶回來,至今已兩個月,無法解決,也不再有保養。

     

    以上情事,已向市政府詢問:是否能有公權力介入協助取回管委會?

     

    三人還決議:地下室汽車升降機若是故障需修理,不可由管理費支出,得由四位車位擁有人另行出錢維修。

     

    此大樓僅四個車位,目前僅連絡到兩位車位住戶,都是新住戶,根本不知道有這條決議,請主委他們拿出會議記錄,也拒絕提供。

     

    因此想請問:

     

    1.此項決議合法嗎?

     

    2.就算當初的車位住戶同意,可以延續到新住戶適用嗎?在新住戶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

     

    3.汽車升降機乃大樓基本設施之一,如同電梯、電燈,車位住戶並未擁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每個月也已經另行多繳交車位管理費,那升降機故障,還要求車位住戶另行花錢維修,這合理嗎?合法嗎?

     

    4.如果不合法,可以從何處取得公權力的解釋?還是市政府的主管單位嗎?

     

    5 .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對付這個流氓主委嗎?就算要控告他,應該以什麼名義?由誰出面?往何處進行?有任何公權力可以協助嗎?若是請律師協助,費用大概多少?

     

    因為我個人向他多次協商,都被他凶惡斥回,要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他也老神在在,意思說:反正人數會不足,開不起來,他依然可以繼續當……

     現在他認為:一切都是我個人在興風作浪,使我相當擔心的我財產和人身安全,有何預防辦法?

  • ffm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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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11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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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首先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調閱規約、區權人決議等資料,釐清規約有無規定或區權人是否有作成相關決議。

    若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除非決議或規約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否則新住戶必須繼受一切權利義務,會受到決議之拘束。

    原則上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委會負責,費用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負擔,惟依你所述,升降梯只有你們四戶會使用,是否係約定之小公不得而知,此時規約可能會有特殊規定,要先釐清其性質為何,才有辦法判斷。

    可向各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主管機關反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要看區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有無特別規定,若無,就算非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還是可以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但選任程序還是要符合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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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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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1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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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社區之事務由社區自行決定,公權力無從介入。

     

    2、若新住戶購屋時並未被告知,則不受原來規約之限制。

     

    3、若對管委會決議不服,應召開住戶大會表決推翻管委會決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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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11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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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既已非區分所有權人,且又不配合,建議可以提起確認訴訟,以確認其已非主委,且其行為有可能會構成背信,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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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1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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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律師函限期請求管委會主委提供管委會帳本以供查核,以及規約以供檢視,若屆期均置之不理,可考慮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0910638932),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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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